广西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七种情形
2012-08-13 20:58:34 易天富基金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 杜蔚涛)为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一是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从垄断经营(电力、成品油、食盐、管道天然气)的商品价格中征收一部分。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得重复设立,对同一商品只能征收一道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报经该商品价格管理审批部门审定,并在价内征收,不得改变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水平。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财政收入,按照基金的收入归属,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适用七种情形
一是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大幅波动超过政府预期调控目标,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按政策规定应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
二是扶持“菜篮子”生产,鼓励农超对接,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对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三是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
四是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
五是建立和完善全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重要商品价格指数平台。
六是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七是自治区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据悉,自治区政府成立由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一是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部分,二是从垄断经营(电力、成品油、食盐、管道天然气)的商品价格中征收一部分。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设立的征收项目,市、县不得重复设立,对同一商品只能征收一道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应报经该商品价格管理审批部门审定,并在价内征收,不得改变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水平。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财政收入,按照基金的收入归属,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价格调控,适用七种情形
一是粮油肉蛋奶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大幅波动超过政府预期调控目标,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按政策规定应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
二是扶持“菜篮子”生产,鼓励农超对接,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对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三是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
四是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
五是建立和完善全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重要商品价格指数平台。
六是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七是自治区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据悉,自治区政府成立由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