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2012-08-15 20:57:03 易天富基金网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其所设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工作。

  财政、地税、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政务中心、新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征 收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车辆检测收费以及驾驶员培训等各种短期培训收费等),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

  (二)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三)承建建安工程(农村居民自建住宅除外),按建安工程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四)房屋出售,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

  (六)自来水按居民生活用水0.02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0.17元/吨的标准向市自来水总公司价内征收。

  (七)天然气民用天然气按0.03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按0.04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城市燃气公司价内征收。

  (八)省、市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七条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采取市物价局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代征两种形式。实行委托代征的应由市物价局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征收和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缴入市级国库或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服务性收费价格调节基金和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外,对其他项目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均列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收入。

  (一)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按收费金额计提划解国库。

  (二)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其中,市区两级地税部门代征的烟草、通信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缴入省级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级国库。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代征建安工程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代征房屋交易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土地交易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六)其他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征收。

  第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但省、市已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地要遵照执行,不得变更。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