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二读”后的新格局
2012-09-04 17:46:13 易天富基金网
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化的特征会愈加明显。从《基金法》修改的内容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管起来",对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变堵为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于8月初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之后,该修订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进行三次,俗称"三读"。
"修订草案"拟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这一条款的出现意味着始终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
就在以二级市场为主要业务领域的阳光私募基金为自己被纳入监管振奋之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却发出了质疑的声音。据悉,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这是"修订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一直饱受争议的问题。
私募纳入监管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首先解决了私募身份尴尬的问题,有利于私募以平和的心态从事长期的事业。目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推出产品和客户合作方面会遇到各种障碍,整个行业充满了不确定性,容易导致频繁出现短视行为。比如,为了抓住来之不易的机会,勉强自己无原则地迎合渠道和客户的需要,违背自己的投资风格,高位"冲业绩"或低位"砍仓",而事后又很难调整心态,形成恶性循环。其次,解决了私募和客户之间的诚信问题,有利于行业中的佼佼者迅速脱颖而出。由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目前全国有成千上万家私募公司,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有些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都假借私募之名进行。所以,客户对私募,尤其是小型私募,充满了不信任感。星石投资总裁杨玲认为,正是无法建立互信导致新进入行业的佼佼者短期内难以被认同。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斌认为,将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更多类型的资产管理人开展业务提供法律框架和操作依据,有利于促进基金行业的转型,推动整个行业朝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杨玲认为,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针对的客户一般是"合格投资人",对产品的风险有相当的认识能力,因此监管上可能会尽量宽松。她强调,监管者的责任主要是监督投资管理人是否向投资人诚实表述,是否存在欺诈等违规行为。
公募基金面临新挑战
自2004年6月1日实施《基金法》以来,该法对基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4年的风雨历练,公募基金正在遭遇发展"瓶颈",此时将私募纳入监管范畴,会不会改变现有的市场格局?
"修订草案"主要有两个变化,一个是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二是私募基金经审批后可以发行公募产品,后一个变化意味着打破了公募的垄断局面。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认为,公募的优势是客户群比较广泛,准入门槛低和渠道的相对完善,这个优势是私募目前还无法比拟的。私募属于定向募集,客户要求门槛很高,至少100万元,有的甚至要求500万元以上。但在具体操作上,公募规定有60%的仓位限制,而私募没有最低仓位限制,相较之下,私募的操作会更加灵活。
杨玲表示,星石对于"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的关注度不高,原因是私募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发行公募产品,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所以很难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发行。
胡斌则认为,公募的专户业务实质上就是公募里的"私募基金",通过专户业务平台,公募可以进行创新的空间将被逐一打开,这对传统公募业务的影响可能更明显,公募基金产品同质化的现象将被逐步改变。公募在合规、风控、运营、营销、规范管理等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具备相当的优势;而私募在策略开发、细分领域的专注性以及操作的灵活度上具有优势。他相信,以后的行业格局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大家发挥各自所长。
长期而言,"修订草案"对基金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杨玲认为,此次修订对"地下私募"的影响巨大。按照公开募集业务和非公开募集业务来区分监管标准,意味着私募基金在非公开募集业务领域可以与公募公司平等竞争。如果资质优良的私募今后可以进入公募领域,那么整个行业将迎来重大改变,整个行业的竞争会大幅加强,会有更多的公司愿意冒险去做产品创新;市场细分会加剧,区域型基金公司或许会出现。
胡斌认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总体趋势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市场化的特征会愈加明显,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这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从《基金法》修改的内容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把它"管起来",对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变堵为疏",这也许代表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基金业管理的总趋势。
监管范围存争议
7月底,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实施《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在向公众解释该规定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如果这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因涉及二级市场交易也应被纳入监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俊认为,我们目前所讨论的是在证券基金法项下的公募和私募,核心落在证券投资下,而不是股权投资。
"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在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投融资工作委员会行业政策研究组提出的关于"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中提出,"目前国家发改委通过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强制备案方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运作进行监管。《基金法》出台后,私募股权基金将因从事证券投资行为,被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如果发改委和证监会两个部门都来监管,究竟谁说了算?
研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作为上位法的《基金法》,应对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机构和不同机构颁布的规则进行梳理与调整,明确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思路。
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第一百零七条中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领域"所做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研究组认为,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购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因所投资企业上市或因处置投资项目作为对价等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属于证券投资,有待明确。□ .吴.婧 .新.商.务.周.刊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于8月初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之后,该修订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进行三次,俗称"三读"。
"修订草案"拟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这一条款的出现意味着始终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
就在以二级市场为主要业务领域的阳光私募基金为自己被纳入监管振奋之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却发出了质疑的声音。据悉,8月12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对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这是"修订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后一直饱受争议的问题。
私募纳入监管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首先解决了私募身份尴尬的问题,有利于私募以平和的心态从事长期的事业。目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推出产品和客户合作方面会遇到各种障碍,整个行业充满了不确定性,容易导致频繁出现短视行为。比如,为了抓住来之不易的机会,勉强自己无原则地迎合渠道和客户的需要,违背自己的投资风格,高位"冲业绩"或低位"砍仓",而事后又很难调整心态,形成恶性循环。其次,解决了私募和客户之间的诚信问题,有利于行业中的佼佼者迅速脱颖而出。由于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目前全国有成千上万家私募公司,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有些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都假借私募之名进行。所以,客户对私募,尤其是小型私募,充满了不信任感。星石投资总裁杨玲认为,正是无法建立互信导致新进入行业的佼佼者短期内难以被认同。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斌认为,将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为更多类型的资产管理人开展业务提供法律框架和操作依据,有利于促进基金行业的转型,推动整个行业朝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杨玲认为,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针对的客户一般是"合格投资人",对产品的风险有相当的认识能力,因此监管上可能会尽量宽松。她强调,监管者的责任主要是监督投资管理人是否向投资人诚实表述,是否存在欺诈等违规行为。
公募基金面临新挑战
自2004年6月1日实施《基金法》以来,该法对基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4年的风雨历练,公募基金正在遭遇发展"瓶颈",此时将私募纳入监管范畴,会不会改变现有的市场格局?
"修订草案"主要有两个变化,一个是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二是私募基金经审批后可以发行公募产品,后一个变化意味着打破了公募的垄断局面。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认为,公募的优势是客户群比较广泛,准入门槛低和渠道的相对完善,这个优势是私募目前还无法比拟的。私募属于定向募集,客户要求门槛很高,至少100万元,有的甚至要求500万元以上。但在具体操作上,公募规定有60%的仓位限制,而私募没有最低仓位限制,相较之下,私募的操作会更加灵活。
杨玲表示,星石对于"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的关注度不高,原因是私募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发行公募产品,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所以很难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发行。
胡斌则认为,公募的专户业务实质上就是公募里的"私募基金",通过专户业务平台,公募可以进行创新的空间将被逐一打开,这对传统公募业务的影响可能更明显,公募基金产品同质化的现象将被逐步改变。公募在合规、风控、运营、营销、规范管理等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具备相当的优势;而私募在策略开发、细分领域的专注性以及操作的灵活度上具有优势。他相信,以后的行业格局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大家发挥各自所长。
长期而言,"修订草案"对基金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杨玲认为,此次修订对"地下私募"的影响巨大。按照公开募集业务和非公开募集业务来区分监管标准,意味着私募基金在非公开募集业务领域可以与公募公司平等竞争。如果资质优良的私募今后可以进入公募领域,那么整个行业将迎来重大改变,整个行业的竞争会大幅加强,会有更多的公司愿意冒险去做产品创新;市场细分会加剧,区域型基金公司或许会出现。
胡斌认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总体趋势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市场化的特征会愈加明显,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这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从《基金法》修改的内容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把它"管起来",对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变堵为疏",这也许代表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基金业管理的总趋势。
监管范围存争议
7月底,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实施《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在向公众解释该规定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如果这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因涉及二级市场交易也应被纳入监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俊认为,我们目前所讨论的是在证券基金法项下的公募和私募,核心落在证券投资下,而不是股权投资。
"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在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投融资工作委员会行业政策研究组提出的关于"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中提出,"目前国家发改委通过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强制备案方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运作进行监管。《基金法》出台后,私募股权基金将因从事证券投资行为,被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如果发改委和证监会两个部门都来监管,究竟谁说了算?
研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作为上位法的《基金法》,应对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机构和不同机构颁布的规则进行梳理与调整,明确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思路。
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第一百零七条中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领域"所做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研究组认为,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购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购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因所投资企业上市或因处置投资项目作为对价等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属于证券投资,有待明确。□ .吴.婧 .新.商.务.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