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老鼠仓案”一审获刑四年
2012-11-24 10:54:39 易天富基金网
本报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对李旭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旭利担任了交银施罗德公司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还兼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行、建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8992399.86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2334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文汇报)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旭利担任了交银施罗德公司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还兼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有权参与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并对蓝筹基金的股票投资具有直接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行、建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8992399.86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23342.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