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将转向买方立场

2012-12-19 15:59:01 易天富基金网

  据李莹透露,在现有基金管理公司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外资银行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也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各类主要的金融机构将均可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财经网专稿】记者 宋蓓蓓 证监会基金部处长李莹近日表示,在当前基金业围绕加快推动基金行业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基金投资和基金销售作为基金行业的两家马车面临重要转型,基金投资面临从传统公募产品投资向全面资产管理转型,基金销售也面临从交易通道式的产品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多产品理财配置的投资顾问模式转型。

  李莹是在12月18日由和讯网主办的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基金高峰论坛上发表以上观点的。她在本次论坛上主要谈及了基金销售领域转型的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提供方,在基金市场中处于卖方地位,基金投资人是基金产品的最终买受方,基金销售机构则是连接二者是中介,长期来看,基金销售机构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构成基金市场的卖方力量。”

  李莹表示,基金行业发展十年来,由于投资者仍以散户为主,市场卖方力量过于薄弱,因此基金销售面临转型需要。“我们认为,基金销售作为连接基金产品生产商,也就是基金公司与基金投资人之间的中介,需要从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这一卖方角色向基金投资人的投资顾问这一买方角色进行战略转型,这一变化也是市场分工逐步专业化,直接融资体系产业链不断延伸的必然需求。”

  “财富管理包括集中社会资本和优化资源配置两个方面。基金行业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负责资源优化配置的基金投资业务面临从传统公募基金产品投资向全面资产管理业务转型,负责集中社会资本的基金销售业务就面临从产品通道向以投资人为中心的多产品理财配置的投资顾问业务转型。”李莹认为,随着基金产品审核通道制的取消,和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放开,未来投资人面对的投资产品无论从数量还是复杂程度都将使普通投资人更需要依赖专业投资顾问为其量身订做理财解决方案。

  谈到整个国内的基金销售向投资顾问方向转型,李莹表示,当前有两个有利的条件:一是基金法的修订为行业的转型创造了法律条件,二是电子商务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技术条件。

  据李莹透露,在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独立销售机构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外资银行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也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各类主要的金融机构将均可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