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2013-01-01 15:52:55 易天富基金网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初步统计,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

      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

      同时,《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扬州新闻网-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