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2013-03-02 15:48:43 易天富基金网

  新华社电 一边是“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患者急需救治,一边是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近年来,由于缺少制度保障,“等钱救命”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命题。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并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各省市政府筹集救助基金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等钱救命”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指导意见说,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不得拒治急重危伤患者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详解

  急救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兜底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应急救助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并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并不局限于低保、五保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应急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实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多部门联动保证及时救治患者

  孙志刚说,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需要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相互联动,形成合力。根据指导意见,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腮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关口前移,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