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6-10-19 07:04:2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分别于2026年10月16日、2026年10月17日发布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17:00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邮政编码:100033收件人:于焕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10月20日,即在2026年10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支持三种投票方式:A、填写表决票,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B、短信表决方式(见下3、短信表决方式);C、电话表决方式(见下4、电话表决方式);(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8)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2026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于焕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3、短信表决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发送短信。(2)基金管理人将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3)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条第(1)项的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号码(106924964009258258)。(4)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发送的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确认。在此情形下,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之“4、电话表决方式”进行投票。(6)短信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4、电话表决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开设电话表决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58-258,010-57835512)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以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将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表决过程将被全程录音。

电话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投票效力确定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2)短信投票效力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表决短信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的一种,表决短信里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3)电话表决效力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无法核实其身份或表决时间超出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重复提交短信投票、重复进行电话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若不同投票方式的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表决票重复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表决短信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表决通道重复进行电话表决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有效的电话表决为准;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计入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纸质表决票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纸质表决票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2、《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于焕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四:《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方案请见附件四《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同时,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调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有关内容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6日

附件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账户号: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11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委托人(签字/盖章):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账户号:代理人(签字/盖章):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日期:年月日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附件四: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声明

1、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运作平稳,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2、《关于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4、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基金合同的修改生效。

二、方案要点

本基金本次主要变更要点如下:

1、修改投资范围

删除“中小板”,新增“科创板、存托凭证”。

2、变更投资策略中对“高股息”的主题界定

将本基金投资策略中对“高股息”界定的上市公司标准由:“(1)上市公司近5年以来分红率超过30%,股息率超过3%,当年市盈率低于20倍;(2)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稳定性,中长期ROE稳定;(3)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现金储备,经营性现金流与盈利匹配。本基金将从以下行业中挑选符合“高股息”主题界定的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银行、地产、家电、公用事业、建筑、建材、食品饮料、煤炭、交运等。”修改为:“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的股票可以被认定为“高股息”风格股票:(1)近3年平均股息率超过3%;(2)近3年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平均值位于所在中信一级行业前三分之一分位数;(3)若公司上市时间不足3年,则要求最近1年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平均值位于所在中信一级行业前三分之一分位数。对应的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稳定性,中长期ROE保持相对稳定,具有较好的经营性现金流。本基金将主要从以下行业中挑选符合“高股息”主题界定的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银行、非银金融、地产、家电、公用事业、有色金属、基础化工、石油石化、轻工制造、建筑、建材、食品饮料、煤炭、钢铁、交通运输、商贸零售、医药、电力设备与新能源、机械、汽车等。”

3、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将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修改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4、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相关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后销售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备注

M<100万元 0.80% 0%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A/C类基金份额 备注

Y<7日 1.50% -

7日≤Y<30日 1.00%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管理费 1.00%/年托管费 0.15%/年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0.30%/年(1)对于直销机构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于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将自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全额返还给投资者。(2)对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该类基金份额且截至2027年1月1日持续持有期限已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于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将自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全额返还给投资者。

5、增加侧袋机制条款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6、变更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其他内容

根据变更后的基金情况及现行法律法规,一并变更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相应修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具体如下: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证券法》规定

15年以上 ,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前言 三、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三、国寿安保高股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新增: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新增: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收取相应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1)对于直销机构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于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将自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全额返还给投资者。(2)对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该类基金份额且截至2027年1月1日持续持有期限已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于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将自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全额返还给投资者。第二部分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6月1日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的行为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内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54、指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指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收取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等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其他具体规则,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按照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等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为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和及其他具体规则、变更收费方式等,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4、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新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于泳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贰仟陆佰壹拾陆亿叁拾捌万壹仟肆佰伍拾玖元整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增: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高股息”主题界定

“高股息”界定的标准是:(1)上市公司近5年以来分红率超过30%,股息率超过3%,当年市盈率低于20倍;(2)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稳定性,中长期ROE稳定;(3)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现金储备,经营性现金流与盈利匹配。本基金将从以下行业中挑选符合“高股息”主题界定的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银行、地产、家电、公用事业、建筑、建材、食品饮料、煤炭、交运等。

三、投资策略

2、“高股息”主题界定

“高股息”界定的标准是:(1)上市公司近5年以来分红率超过30%,股息率超过3%,当年市盈率低于20倍;(2)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稳定性,中长期ROE稳定;(3)上市公司具有较好的现金储备,经营性现金流与盈利匹配。本基金将从以下行业中挑选符合“高股息”主题界定的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银行、地产、家电、公用事业、建筑、建材、食品饮料、煤炭、交运等。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的股票可以被认定为“高股息”风格股票:(1)近3年平均股息率超过3%;(2)近3年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平均值位于所在中信一级行业前三分之一分位数;(3)若公司上市时间不足3年,则要求最近1年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平均值位于所在中信一级行业前三分之一分位数。对应的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稳定性,中长期ROE保持相对稳定,具有较好的经营性现金流。本基金将主要从以下行业中挑选符合“高股息”主题界定的上市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银行、非银金融、地产、家电、公用事业、有色金属、基础化工、石油石化、轻工制造、建筑、建材、食品饮料、煤炭、钢铁、交通运输、商贸零售、医药、电力设备与新能源、机械、汽车等。新增:

3、股票投资策略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整体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限制

新增: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整体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A股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A股指数、港股指数与债券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高股息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90%与10%,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75%与15%。(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挖掘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上具有高股息、高分红、低估值特征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与主题库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主题界定、市值覆盖、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证红利指数和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A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中证红利指数选取100只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高股息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22,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15,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红利指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人民币)、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对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以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新增: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全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4、对于含投资人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同一股票、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债券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11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1213、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315、使用模型估值的,应当审慎确定模型参数,不得随意调整。对于仅依赖管理人所提供数据(包括不限于管理人自建模型定价)且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可靠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应对该估值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上述估值数据错误导致估值结果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4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第十四部份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前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2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新增: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计提。(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转换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2)其他销售机构渠道: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转换出该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其中,持续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转入确认日与赎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终止运作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新增: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新增:(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时,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所复核的数据和信息。对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与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新增: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三、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